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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2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特高頻無線電話平時應由船舶之主電源供電,必要時得轉接由無線電報設備、無線電話設備或駕駛臺之備用電源供電,但應注意備用電源之容量是否足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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