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 2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特高頻無線電話應設於駕駛臺之適當處所,以便指揮者立刻操作使用。如設置於報、話房內,則駕駛臺指揮處所應有改換頻路及收發話之遙控機件,如屬必要,駕駛臺之兩側亦應裝置該項遙控機件。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特高頻無線電話應設於駕駛臺之適當處所,以便指揮者立刻操作使用。如設置於報、話房內,則駕駛臺指揮處所應有改換頻路及收發話之遙控機件,如屬必要,駕駛臺之兩側亦應裝置該項遙控機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