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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28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固定式船、筏、艇間用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之性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二規定。 二、應包括發射機、接收機、天線、及裝設通話按鈕之麥克風與擴音器。 三、能承受救生艇筏可能發生之撞擊及震動。 四、設計成易於安裝於救生艇筏中。 五、配有手持聽筒時,該揚聲器手動音量控制裝置不應影響手持聽筒之音量輸出。 六、電源得與設備成一整體或在設備之外部。 七、雙向無線電話設備得配備原電池或充電電池。 八、當使用充電電池時,應有適當之安排以確保蓄電設備隨時可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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