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應至少包含下列設備,在單頻頻道或單、雙頻頻道上以語音及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提供遇險、緊急、安全、船舶操作及公眾通信等各類呼叫及通信:
一、含有天線之發射接收機。
二、整體或分離之控制裝置。
三、附有傳輸按鈕之麥克風,該麥克風得與電話合併於手機。
四、內附或外裝之揚聲器。
五、整體或分離之數位選擇呼叫設備。
六、應有在遇險頻道連續保持守聽之專用數位選擇呼叫守聽設備。
- 前項無線電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遇險警報僅能透過一專用遇險按鈕才能啟動,其啟動至少包含兩種動作方能為之,該按鈕不應為設備上之ITU–T數字輸入鍵盤或ISO鍵盤上之任何按鍵,且應清楚標示並予以保護,以防止誤觸啟動。應顯示遇險警報發射之狀態,並可隨時中斷或啟動遇險警報。
二、應能由船舶主電源供電,亦能由替代電源供電。
三、整個裝置應能由船舶駕駛位置,或其鄰近位置控制操作。發射及(或)接收之控制操作,不應肇致不必要之發射。









第 十 節 救生艇筏之置放及下水裝置 §75
第 三 章 各級船舶救生設備之配備 §79
第 五 節 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及固定式高脹力 §112 第 六 節 固定甲板泡沫滅火系統及固定惰氣滅 §114 第 七 節 附有自動噴水之火警警報及偵測系統 §116 第 八 節 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 §122 第 九 節 消防員之裝具及消防用具 §126
第 三 章 各級船舶消防設備之配備 §133
第 一 節 居住艙空間之一般佈置與構造 §151
第 三 章 通風、空調及照明設備 §159 第 四 章 康樂、衛生及醫藥設備 §162
第 四 編之一 漁船居住設備 §171-1 第 二 章 防止污染設備之設計、構造、裝置與試驗 §176 第 二 節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179 第 七 節 附裝於現有油水分離設備之處理裝備 §205
第 三 章 船舶防止污染設備之配備 §208 第 一 節 非油輪及油輪機艙必部之油水排洩設 §208 第 三 節 油輪油水抽排系統、管路及排洩裝置 §215 第 四 節 原油輪原油洗艙系統之裝置 §221 第 七 節 船舶壓艙水管理系統 §224-1
第 二 章 航行儀器設備之設計構造、裝置 §229 第 一 節 電子航行儀器之一般規定 §229 第 四 節 雷達及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234 第 九 節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 §242-1
第 三 章 船舶航海儀器設備之配備 §243 第 一 節 航行國際航線、短程國際航線及外海 §243 第 二 節 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 §251
第 二 章 無線電通信設備技術規定 §256 第 一 節之一 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無線電 §265-1 第 一 節之二 船舶無線電信設備之應急、備用 §265-3 第 六 節 船筏艇間用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 §285 第 七 節 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 §285-5 第 九 節 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 §285-13 第 十一 節 漁船用無線電對講機 §285-20
第 三 章 船舶無線電信設備之配備 §286 第 四 章 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之維修規定 §288-1
第 六 章 現有貨物裝卸設備之特別規定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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