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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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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選擇呼叫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包括數位選擇呼叫電文之解碼與編碼設備、編寫數位選擇呼叫電文之必要設備及電文發射前對擬送電文之設備。 二、應具有自動更新船位與時間之設備,船位位置是由適當電子定位輔助裝置決定,且該輔助裝置得為整體設備之一部分。不包括電子定位輔助裝置之設備,應具有符合國際標準之適當介面,並應具有可手動輸入船位與時間之設備。當電子定位輔助裝置不供給船位資料,或在手動輸入情況下,船位資料已是四小時前之舊資料時,警告信號應可被啟動。任何超過二十三‧五小時未更新船位之資料應消除之。其所接收之信息應儲存至讀出為止,且在接收四十八小時後,應予以消除。 三、應能由船舶正常駕駛位置啟動遇險及安全呼叫;數位選擇呼叫遇險呼叫之啟動應優先於任何其他作業。 四、應存有船舶識別碼,該碼應不易為使用者輕易更動。 五、應具有能進行例行測試之設備,並不致將信號發射。 六、應具有專用之聽覺警報與視覺顯示,以指示收到遇險或緊急呼叫或具有遇險類別之呼叫。該警報與顯示一旦啟動後不應停止,僅能由人工予以復原。 七、中頻、中\高頻設備者應將收到呼叫中所含之訊息,用明語在兩行或多行內顯示至少一百六十個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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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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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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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285-8 條規定:「數位選擇呼叫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包括數位選擇呼叫電文之解碼與編碼設備、編寫數位選擇呼叫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28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