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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285-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依船舶航行之海域為航行警告電傳業務海域、航行警告電傳業務海域及高頻海事安全資訊業務海域,分類如下: 一、航行警告電傳接收機。 二、國際行動衛星強化群呼接收設備。 三、高頻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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