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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28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適用公約船之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之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A1及A2海域航行之適用公約船,至少應使用雙套設備、岸上維修或船上維修任何一種方法,以確保無線電通信設備之可用性。 二、在A3及A4海域航行之適用公約船,應以雙套設備、岸上維修或船上維修中之至少二種合併方法,以確保無線電通信設備之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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