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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28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適用公約船以船上維修方式確保船上無線電通信設備可用性者,應於船舶無線電設備紀錄上清楚記載採用船上維修,並為方便保養者能測試、發現並維修無線電通信設備之故障,船上應備有適當之額外技術文件、工具、測試設備及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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