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人向電信主管機關申請指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同意新建(購)函或船舶國籍證書等證明文件。
根據船舶設備規則第 288-6 條,船舶所有人向電信主管機關申請指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同意新建(購)函或船舶國籍證書等證明文件。例如在航政機關或漁政主管機關同意新建或購買船舶時,船舶所有人需填寫申請書,並且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以便向電信主管機關申請指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