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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2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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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向電信主管機關申請指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同意新建(購)函或船舶國籍證書等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設備規則第 288-6 條,船舶所有人向電信主管機關申請指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同意新建(購)函或船舶國籍證書等證明文件。例如在航政機關或漁政主管機關同意新建或購買船舶時,船舶所有人需填寫申請書,並且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以便向電信主管機關申請指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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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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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288-6 條規定:「船舶所有人向電信主管機關申請指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28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