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救生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救生艇。 二、救難艇。 三、輕艇。 四、救生筏。 五、救生圈。 六、救生衣。 七、救生浮具。 八、拋繩器。 九、救生信號設備。 十、艇用無線電設備。 十一、下水設備或佈置。 十二、登入艇筏之設施。 十三、浸水衣。 十四、保溫衣袋。
對於船舶設備規則第29條,根據最新的船舶設備規則所稱救生設備的解釋,包括救生艇、救難艇、輕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浮具、拋繩器、救生信號設備、艇用無線電設備、下水設備或佈置、登入艇筏之設施、浸水衣以及保溫衣袋。例如修正前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救生衣,在船舶上必須遵守穿著船上備置之救生衣的規定,以確保船舶上人員在遭遇海難時能夠獲得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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