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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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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計計算強度時吊桿與水平之角度,除經特別認可者外,安全工作荷重在十噸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五度;安全工作荷重超過十噸者,不得超過二十五度。
  2. 2.吊桿荷重作業中,如船舶之傾側角不超過五度,俯仰角不超過二度,在強度計算時得不予考慮。但依船舶穩度計算資料,船舶之傾側角與俯仰角超過本項規定時,應按其實際角度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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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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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295 條規定:「設計計算強度時吊桿與水平之角度,除經特別認可者外,安全工作荷重在十噸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五度;安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2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