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救生艇之限載人數,應依下列規定核定之: 一、限載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 二、以平均質量七十五公斤為計算基準,並在全部穿著救生衣之情況下,仍具有足夠之頭頂空間,且不妨礙救生筏屬具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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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艇之限載人數,應依下列規定核定之: 一、限載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 二、以平均質量七十五公斤為計算基準,並在全部穿著救生衣之情況下,仍具有足夠之頭頂空間,且不妨礙救生筏屬具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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