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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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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艇之限載人數,應依下列規定核定之: 一、限載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 二、以平均質量七十五公斤為計算基準,並在全部穿著救生衣之情況下,仍具有足夠之頭頂空間,且不妨礙救生筏屬具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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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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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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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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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34 條規定:「救生艇之限載人數,應依下列規定核定之: 一、限載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 二、以平均質量七十五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