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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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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推進救生艇之構造,應符合第三十二條規定及下列規定: 一、推進機械之型式及動力,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可。 二、推進機械應能使救生艇下水後迅即駛離船邊,並能在惡劣之氣候下維持航行。 三、推進機械由人力操縱者,應具有未經訓練之人員均能操作之性能,並在救生艇浸水後仍能操縱自如。 四、推進機械應有舵手操作中隨時可使該艇倒退之裝置。 五、內浮力容量應予增加,以補償推進機械之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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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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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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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36 條規定:「機械推進救生艇之構造,應符合第三十二條規定及下列規定: 一、推進機械之型式及動力,應經航政機關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