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械推進救生艇之構造,應符合第三十二條規定及下列規定: 一、推進機械之型式及動力,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核可。 二、推進機械應能使救生艇下水後迅即駛離船邊,並能在惡劣之氣候下維持航行。 三、推進機械由人力操縱者,應具有未經訓練之人員均能操作之性能,並在救生艇浸水後仍能操縱自如。 四、推進機械應有舵手操作中隨時可使該艇倒退之裝置。 五、內浮力容量應予增加,以補償推進機械之重量。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船舶設備規則 第3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