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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馬達救生艇應配備之屬具,除適用第三十七條規定外,依左列規定: 一、桅桿及帆得免配備。 二、排槳及備用搖槳之數量得減少為半付。但艇鉤應增為兩付。 三、應加裝能撲滅油火之輕便滅火機一具。 四、各級客船及第十三級船按規定置備之每一馬達救生艇,均應裝設探照燈一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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