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 3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救生艇之標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生艇限載人數應永久明顯標明於艇上。 二、救生艇所屬船舶及船籍港,應標明於艇艏兩側。 三、辨識救生艇所屬船舶及救生艇之編號應標明於上空可見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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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艇之標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生艇限載人數應永久明顯標明於艇上。 二、救生艇所屬船舶及船籍港,應標明於艇艏兩側。 三、辨識救生艇所屬船舶及救生艇之編號應標明於上空可見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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