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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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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程較短之第二級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按前條規定配備全部屬具無必要時,得准其中一個或不少於該船攜載全部救生筏之六分之一,按附表二之一甲欄配備屬具,其餘各筏按乙欄配備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設備規則第52條,指出航程較短之第二級船,在配備救生筏時,可以根據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的認定,核准攜帶全部救生筏之六分之一。其中一個救生筏必須按照附表二之一甲欄的配備標準,其餘的救生筏則按照乙欄的配備標準。 參考文件:船舶設備規則 船舶適航性之概念與實務適用_康岳芬 船舶工程與建造_第十六章-救生設備-船舶執照规章-勤业工程技术服务公司网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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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52 條規定:「航程較短之第二級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按前條規定配備全部屬具無必要時,得核准其中一個或不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