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程較短之第二級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按前條規定配備全部屬具無必要時,得核准其中一個或不少於該船攜載全部救生筏之六分之一,按附表二之一甲欄配備屬具,其餘各筏按乙欄配備之。
根據船舶設備規則第52條,指出航程較短之第二級船,在配備救生筏時,可以根據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的認定,核准攜帶全部救生筏之六分之一。其中一個救生筏必須按照附表二之一甲欄的配備標準,其餘的救生筏則按照乙欄的配備標準。 參考文件:船舶設備規則 船舶適航性之概念與實務適用_康岳芬 船舶工程與建造_第十六章-救生設備-船舶執照规章-勤业工程技术服务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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