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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52 條

航程較短之第二級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按前條規定配備全部屬具無必要時,得准其中一個或不少於該船攜載全部救生筏之六分之一,按附表二之一甲欄配備屬具,其餘各筏按乙欄配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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