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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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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浮具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尺寸、材料及構造應經核定,其強度應能自其放置之甲板拋擲於水中,不致損壞。 二、浮具之任何一面向上漂浮時,均應能有效使用並具有穩定性。 三、重量不得超過一八○公斤。但經核定裝有不以手舉放落之下水裝置者,不在此限。 四、環繞浮具之四週應固定裝設易於攀握之救生索一條。 五、浮具上應備有繫繩一條。 六、救生浮具上應將其所隸船名、船籍港及限載人數,以顯明耐久之數字或符號標示之。 七、浮具之氣室或同等效力之浮件應儘可能裝置於浮具之兩邊,並不得為充氣膨脹式。但用於沿海或內水航線之船舶上合於左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充氣膨脹式浮具應儲置於提囊或容器內,該提囊或容器儲置浮具後應仍能浮揚,並在海上各種情況下粗率使用不致磨損破壞。 (二)充氣膨脹式浮具浮力之配置,應分隔為雙數之氣室,其中半數充氣後,應能支持該浮具乘載核定之全部人數浮揚於水面上;或用其他同等有效方法確保該浮具受損或部分不能充氣時,仍有足夠之浮力。 (三)充氣膨脹式浮具之充氣裝置,應能藉拉繩或其他同等簡單有效之方法自動為之;其所充之氣體應為無害於人體者。 (四)充氣膨脹式浮具應能於攝氏四○度至零下一八度之溫度中順利操作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船舶設備規則第 54 條的具體內容。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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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54 條規定:「救生浮具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尺寸、材料及構造應經核定,其強度應能自其放置之甲板拋擲於水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