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難艇之置放,應依下列規定: 一、經常處於備便狀態,並能在五分鐘內下水。 二、適於下水及回收位置。 三、使救難艇或其置放裝置不致妨害其他下水站之任何其他救生艇筏之操作。 四、救難艇兼作救生艇用者,應符合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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