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船舶設備規則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消防軟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材料應採亞麻帆布內塗橡膠,或其他經准者。 二、應有足夠之長度,以射水達到可能需用之任一空間。但在起居艙區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公尺,在工作區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三公尺。 三、在規定壓力下應具有足夠之強度。 四、每條軟管應配有一個噴嘴及必要之接頭等附件。 五、船上每一消防栓均備有一條軟管及一個噴嘴外,各軟管及噴嘴應能互相換用。 六、消防軟管連同必要之配件及工具,應置放於接近消防栓或接頭之明顯處所,以備隨時可以取用。乘客人數滿三十人之第一級至第三級船,其內部位置之消防軟管並應永久連接於消防栓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