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於普通航空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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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業許可證定有期限者,期滿後非依法再行申請不得繼續營業。
失事調查如涉及軍用航空器者,民航局應與軍事機關協同進行之。
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於普通航空業,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普通航空業準用規定。
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規定,於普通航空業準用之。
立法理由普通航空業之組織型態應為公司組織及外國人投資普通航空業之資金、股東、董事及董事長應受限制,爰增列準用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以資明確。
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於普通航空業準用之。
立法理由因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民用航空運輸業結束營業程序已修正,考量普通航空業服務對象非一般公眾,爰仍維持現行程序,另準用航空貨運承攬業有關結束營業程序之規定。
民航業許可證定有期限者,期滿後非依法再行申請不得繼續營業。
失事調查如涉及軍用航空器者,民航局應與軍事機關協同進行之。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普通航空業準用規定。
普通航空業之組織型態應為公司組織及外國人投資普通航空業之資金、股東、董事及董事長應受限制,爰增列準用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以資明確。
因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民用航空運輸業結束營業程序已修正,考量普通航空業服務對象非一般公眾,爰仍維持現行程序,另準用航空貨運承攬業有關結束營業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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