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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經營定期航線之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 二、經營國際商務專機之普通航空業。
  2. 前項之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以下簡稱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3. 本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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