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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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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 3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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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
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
。
違反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醫事放射師公會或醫事放射士公會違反
第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者,由人民團體
主管機關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執業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醫事放射所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獎懲 §3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公會 §4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60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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