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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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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語言治療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2. 2.語言治療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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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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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70612 制定)

語言治療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語言治療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違反第七第一項,未申請執業登記即執業;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未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違反第九條,非在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場所執業;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其執業情況變更未依限報核;違反第十一第一項,執業未加入公會等情形,皆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停業處分。   二、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0970612 制定)

一、違反第七第一項,未申請執業登記即執業;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未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違反第九條,非在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場所執業;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其執業情況變更未依限報核;違反第十一第一項,執業未加入公會等情形,皆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停業處分。   二、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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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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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語言治療師法第 34 條規定:「語言治療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語言治療師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語言治療師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