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語言治療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語言治療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違反第七第一項,未申請執業登記即執業;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未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違反第九條,非在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場所執業;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其執業情況變更未依限報核;違反第十一第一項,執業未加入公會等情形,皆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停業處分。 二、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第一項,未申請執業登記即執業;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未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違反第九條,非在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場所執業;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其執業情況變更未依限報核;違反第十一第一項,執業未加入公會等情形,皆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停業處分。 二、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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