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或其設置未符合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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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或其設置未符合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立法理由語言治療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於負責語言治療師不能執行業務時未指定合於資格者代理或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而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其開業情況變更未依限報核;違反第二十一條,未將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等揭示於明顯處所;違反第二十六條,未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接受相關檢查或資料蒐集;或其設置未符合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標準等情形,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停業處分。
語言治療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於負責語言治療師不能執行業務時未指定合於資格者代理或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而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其開業情況變更未依限報核;違反第二十一條,未將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等揭示於明顯處所;違反第二十六條,未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接受相關檢查或資料蒐集;或其設置未符合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標準等情形,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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