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53 條(公會章程應載事項)
各級護理人員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八、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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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53 條規定公會章程必載十一款事項:含入會出會、會費、理監事權限、會員公約與經費會計,缺一款立案不過。
Q · 公會章程一定要寫哪些事?沒寫的決定能拒絕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 53 條,公會章程必須載明十一款事項:名稱區域、宗旨組織、入會出會、會費及繳納期限、會員代表產生、理監事權限任期及選解任、各會議規定、會員公約、經費會計、章程修改,以及其他法令規定應載明事項。這十一款是「最低必載」,公會對會員所為之收費或處分,若章程未載明或實際做法牴觸章程,該決定即欠缺依據。
白話解讀
章程是公會的根本大法:公會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怎麼選舉、怎麼收費,全寫在這裡。這條列出章程「非載明不可」的十一件事,從會所地點、入會出會規則、會費金額和繳納期限,到理監事的權限任期、會員公約、經費會計。對你來說,這份清單其實是一張檢查表:當你覺得公會某個決定怪怪的,你可以拿這十一款去對照,它收的費用有沒有寫進章程?它撤你的會籍有沒有依章程的出會規定?章程沒寫,或寫的跟做的不一樣,這個決定就站不住腳。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53 條為護理人員公會章程之內容規範,列舉章程必須載明的十一款最低事項,涵蓋組織、財務、人事、會員權利義務與會務運作,作為公會自治權限的法定邊界與立案審查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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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人員公會章程一定要寫哪些事?▾
依第 53 條共十一款,含名稱區域、入會出會、會費、理監事權限、會員公約、經費會計等。
Q2公會收的費用沒寫進章程能拒繳嗎?▾
第四款規定會費及繳納期限為必載事項,未入章程的收費正當性大有問題,可要求出示決議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護理人員法第53條 | 人民團體法第12條 |
|---|---|---|
| 規範對象 | 公會章程之內容(必載事項) | 一般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事項(普通法) |
| 適用順序 | 特別法,優先適用 | 普通法,補充適用(待確認現行效力) |
| 違反效果 | 依第54條由主管機關處分公會 | 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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