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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護理人員法 第 53 條(公會章程應載事項)

各級護理人員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八、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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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53 條規定公會章程必載十一款事項:含入會出會、會費、理監事權限、會員公約與經費會計,缺一款立案不過。

Q · 公會章程一定要寫哪些事?沒寫的決定能拒絕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 53 條,公會章程必須載明十一款事項:名稱區域、宗旨組織、入會出會、會費及繳納期限、會員代表產生、理監事權限任期及選解任、各會議規定、會員公約、經費會計、章程修改,以及其他法令規定應載明事項。這十一款是「最低必載」,公會對會員所為之收費或處分,若章程未載明或實際做法牴觸章程,該決定即欠缺依據。

白話解讀

章程是公會的根本大法:公會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怎麼選舉、怎麼收費,全寫在這裡。這條列出章程「非載明不可」的十一件事,從會所地點、入會出會規則、會費金額和繳納期限,到理監事的權限任期、會員公約、經費會計。對你來說,這份清單其實是一張檢查表:當你覺得公會某個決定怪怪的,你可以拿這十一款去對照,它收的費用有沒有寫進章程?它撤你的會籍有沒有依章程的出會規定?章程沒寫,或寫的跟做的不一樣,這個決定就站不住腳。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53 條為護理人員公會章程之內容規範,列舉章程必須載明的十一款最低事項,涵蓋組織、財務、人事、會員權利義務與會務運作,作為公會自治權限的法定邊界與立案審查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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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會說我違反公約要處分我,我能怎麼確認它有沒有道理?

依本條第八款,「會員應遵守之公約」必須載明於章程。先調出公會章程,確認它指控你違反的那條公約是否真的入章程、文字怎麼寫。若公會援引的是章程沒有的不成文規定,這個處分的依據就有瑕疵。同時對照第七款的會議規定,看處分決議是不是經過合法程序作成,程序和實體都要站得住才算數。

Q2公會的會費可以隨便調漲嗎?

不行。依第四款,會員應納會費及繳納期限是章程必載事項,調整會費通常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依章程程序決議並修正章程,不是理事會說漲就漲。收到調漲通知時,可要求出示是哪一次大會、依章程哪一款通過的決議紀錄,程序不合的收費你有立場質疑。

Q3護理人員公會章程一定要寫哪些事?

依第 53 條共十一款:名稱區域、宗旨組織、入會出會、會費及繳納期限、會員代表產生、理監事權限任期、各會議規定、會員公約、經費會計、章程修改及其他法令應載明事項。

Q4什麼叫章程必載事項?

法律強制章程必須載明的最低事項,缺一款章程在立案審查就過不了關,並非公會可任意取捨。

Q5會員公約是什麼?

第八款規定、章程載明且會員共同遵守的規範,是公會懲處會員的依據;未入章程的規矩拘束不了會員。

Q6護理人員法第53條 vs 人民團體法章程規定差在哪?

第53條是針對護理人員公會的特別法、優先適用;人民團體法為普通法、補充適用(現行效力待確認)。

Q7公會的決定怪怪的,怎麼用章程檢查?

調出現行章程 → 逐款對照第53條十一款 → 比對實際做法是否牴觸 → 核對決議程序是否合法 → 找出施力點提異議。

Q8公會收一筆沒見過的費用怎麼辦?

先看章程第四款有無該收費項目與繳納期限規定;沒寫進章程的收費,可要求出示哪次大會依哪款通過的決議紀錄。

Q9被公會以違反公約處分怎麼救濟?

確認該公約是否真入章程第八款、文字如何寫,再核對第七款會議程序;依據或程序有瑕疵者可書面異議並申訴主管機關。

Q10怎麼證明公會決定欠缺章程依據?

出示章程全文,指出該收費/處分對應的款項未載明,或實際做法與章程文字不符,並對照決議紀錄佐證程序瑕疵。

Q11章程沒寫的會費,公會能強制收嗎?

不能。第四款要求會費及繳納期限必載章程,未載明的收費正當性大有問題,會員有立場拒繳或要求補正程序。

Q12公會用不成文規定處分會員有效嗎?

依據薄弱。懲處須以章程第八款載明的公約為據,援引未入章程的不成文規定,處分依據即有瑕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護理人員法第53條人民團體法第12條
規範對象公會章程之內容(必載事項)一般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事項(普通法)
適用順序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法,補充適用(待確認現行效力)
違反效果依第54條由主管機關處分公會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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