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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護理人員法55-1證書費或執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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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1是政府向護理人員收取證書費、執照費的法律依據,費額依規費法只能反映成本,不得營利。

Q · 領護理師證書、執照的費用是政府隨便定的嗎?

不是,依規費法只能反映成本不得營利

依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1,主管機關核發護理人員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執照費,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但這個授權受規費法拘束:規費屬使用者付費,費額只能按工本費、人事費、郵電費等行政處理成本核計,不能變相營利。依規費法收費基準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調漲須有成本變動依據。

白話解讀

你考過護理師國考、去領證書的那一刻,櫃台跟你收一筆錢,你大概沒多想就刷卡了。這條就是政府能向你收這筆錢的法律依據:沒有它,主管機關連一塊錢規費都不能收(這叫規費法定原則,政府收錢必須有法律授權)。但更值得知道的是它的另一半: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而且依規費法,這種規費只能反映「處理你這件事的成本」(工本費、人事費、郵電費),不是政府的收入來源。換句話說,政府不能靠發證照賺錢。你繳的每一筆證書費、執照費,背後都該有一張成本計算的底,多數人從不知道自己其實有資格問這筆錢是怎麼算出來的。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1為規費收取的授權性規範,明定主管機關核發護理人員證書、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並將費額決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其性質屬規費法定原則下的使用者付費,費額受規費法成本回收原則約束,不得逾越行政處理成本。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領護理師證書、執照為什麼要收費?這筆錢進了誰口袋?

這是規費不是稅,本質是使用者付費:你用到政府審核發證的服務,由你負擔處理成本。依第55條之1授權、受規費法拘束,只能反映工本費、人事費、郵電費等成本,不能營利。收進的是國庫或主管機關規費收入,並非承辦人,且法律上有成本天花板,超收站不住腳。

Q2覺得這筆費用收太貴,可以拒繳或爭執嗎?

不繳通常領不到證書或執照,難以拒繳;但可對金額是否合理提出質疑。規費法第10條要求收費基準按成本核計、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可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看成本計算依據。實務上建議先繳費領照、保留收據,再循行政管道質疑費額,既不耽誤領照又保住爭執籌碼。

Q3證書費是寫在法律裡的固定數字嗎?

不是。第55條之1只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真正的數字躺在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標準(命令)裡,會隨成本和物價檢討調整。知道金額來源是命令而非法律,才知道它不是鐵板一塊。

Q4護理師證書費為什麼要收?這筆錢進了誰口袋?

這是規費不是稅,使用者付費,收進國庫或主管機關規費收入,並非承辦人,且依規費法只能收回成本不得營利。

Q5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1是什麼?

是主管機關向護理人員收取證書費、執照費的法律授權依據,沒有它連一塊錢規費都不能收。

Q6什麼叫規費法定原則?

政府向人民收費必須有法律授權依據,無授權不得收費;本條就是護理證書費、執照費的那個授權。

Q7規費和稅差在哪?

稅是全民依能力繳、用於一般支出;規費是使用者付費、只向用到服務者收、且只能收回成本。

Q8護理師證書費、執照費怎麼查金額?

上衛福部或主管機關網站查護理人員收費標準公告,核對與承辦窗口收的金額是否一致。

Q9覺得規費太貴怎麼爭執?

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要成本計算依據,引用規費法第10條成本核計與每三年檢討規定提出書面質疑。

Q10證書費大概要多少錢?

金額以主管機關公告收費標準為準,屬工本性質的小額規費,會隨成本檢討調整,需以最新公告為準。

Q11怎麼判斷收費是否合理?

看費額是否對應實際行政處理成本、是否有公告收費標準依據、調漲時有無成本變動根據。

Q12規費 vs 稅哪個有上限?

規費依成本回收原則有成本天花板;稅依稅率課徵,無成本上限概念,兩者法律性質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規費
性質使用者付費,用到服務的人才繳依負擔能力全民繳納
金額上限只能反映行政處理成本,不得營利依稅法稅率,無成本上限概念
法律依據本條授權+規費法+主管機關收費標準各稅法(如所得稅法)
檢討機制收費基準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依稅制改革修法

規費

性質
使用者付費,用到服務的人才繳
金額上限
只能反映行政處理成本,不得營利
法律依據
本條授權+規費法+主管機關收費標準
檢討機制
收費基準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性質
依負擔能力全民繳納
金額上限
依稅法稅率,無成本上限概念
法律依據
各稅法(如所得稅法)
檢討機制
依稅制改革修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手数料制度(地方自治法第227条等)— 看護師免許交付に係る手数料、原価主義
韓國행정수수료 제도 — 자격증 발급 수수료(원가 보전 원칙)
中國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法)— 证书工本费按成本核定
德國Verwaltungsgebühren nach dem Kostendeckungsprinzip (Gebührenrecht / BGebG)
法國Redevance pour service rendu — principe d'équivalence coût/tarif (Conseil d'État)
美國User fee doctrine — 31 U.S.C. § 9701 (fees limited to cost of servi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10517 增訂)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修正移列。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1051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修正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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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理人員法第 55-1 條規定:「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理人員法第 5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護理人員法第 5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