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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護理人員法 第 55-1 條(證書費或執照費)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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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1是政府向護理人員收取證書費、執照費的法律依據,費額依規費法只能反映成本,不得營利。

Q · 領護理師證書、執照的費用是政府隨便定的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1,主管機關核發護理人員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執照費,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但這個授權受規費法拘束:規費屬使用者付費,費額只能按工本費、人事費、郵電費等行政處理成本核計,不能變相營利。依規費法收費基準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調漲須有成本變動依據。

白話解讀

你考過護理師國考、去領證書的那一刻,櫃台跟你收一筆錢,你大概沒多想就刷卡了。這條就是政府能向你收這筆錢的法律依據:沒有它,主管機關連一塊錢規費都不能收(這叫規費法定原則,政府收錢必須有法律授權)。但更值得知道的是它的另一半: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而且依規費法,這種規費只能反映「處理你這件事的成本」(工本費、人事費、郵電費),不是政府的收入來源。換句話說,政府不能靠發證照賺錢。你繳的每一筆證書費、執照費,背後都該有一張成本計算的底,多數人從不知道自己其實有資格問這筆錢是怎麼算出來的。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1為規費收取的授權性規範,明定主管機關核發護理人員證書、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並將費額決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其性質屬規費法定原則下的使用者付費,費額受規費法成本回收原則約束,不得逾越行政處理成本。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護理師證書費為什麼要收?這筆錢進了誰口袋?

這是規費不是稅,屬使用者付費:你用到政府審核發證的服務,由你負擔處理成本,收進的是國庫或主管機關規費收入,並非承辦人,且依規費法有成本上限。

Q2護理師證書費、執照費可以拒繳嗎?

不繳通常領不到證書或執照,難以拒繳;但可對金額合理性提出質疑,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要求看成本計算依據。

Q3證書費是寫在法律裡的固定數字嗎?

不是,第55條之1只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真正數字在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標準,會隨成本檢討調整。

Q4規費和稅有什麼不同?

稅依負擔能力全民繳、用於一般公共支出;規費是使用者付費、只向用到服務的人收、且只能收回成本。

Q5執照遺失補發為什麼又要收費?

每次核發都對應一筆實際行政處理成本,補發是新的行政行為,依規費法可再收成本對應的費用。

Q6覺得規費收太貴可以爭執嗎?

可循行政管道質疑費額計算,引用規費法第10條成本核計與每三年檢討的規定,先繳保留收據再爭執最不耽誤領照。

Q7費額調漲需要什麼程序?

依規費法收費基準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調漲須有成本變動依據並重新公告,缺乏成本根據的漲價程序上站不住腳。

Q8規費法定原則是什麼意思?

政府向人民收費必須有法律授權依據,這是規費法定原則;第55條之1就是護理人員證書費、執照費的那個授權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規費
性質使用者付費,用到服務的人才繳依負擔能力全民繳納
金額上限只能反映行政處理成本,不得營利依稅法稅率,無成本上限概念
法律依據本條授權+規費法+主管機關收費標準各稅法(如所得稅法)
檢討機制收費基準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依稅制改革修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手数料制度(地方自治法第227条等)— 看護師免許交付に係る手数料、原価主義
🇰🇷 韓國행정수수료 제도 — 자격증 발급 수수료(원가 보전 원칙)
🇨🇳 中國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法)— 证书工本费按成本核定
🇩🇪 德國Verwaltungsgebühren nach dem Kostendeckungsprinzip (Gebührenrecht / BGebG)
🇫🇷 法國Redevance pour service rendu — principe d'équivalence coût/tarif (Conseil d'État)
🇺🇸 美國User fee doctrine — 31 U.S.C. § 9701 (fees limited to cost of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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