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55-1 條(證書費或執照費)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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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1是政府向護理人員收取證書費、執照費的法律依據,費額依規費法只能反映成本,不得營利。
Q · 領護理師證書、執照的費用是政府隨便定的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1,主管機關核發護理人員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執照費,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但這個授權受規費法拘束:規費屬使用者付費,費額只能按工本費、人事費、郵電費等行政處理成本核計,不能變相營利。依規費法收費基準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調漲須有成本變動依據。
白話解讀
你考過護理師國考、去領證書的那一刻,櫃台跟你收一筆錢,你大概沒多想就刷卡了。這條就是政府能向你收這筆錢的法律依據:沒有它,主管機關連一塊錢規費都不能收(這叫規費法定原則,政府收錢必須有法律授權)。但更值得知道的是它的另一半: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而且依規費法,這種規費只能反映「處理你這件事的成本」(工本費、人事費、郵電費),不是政府的收入來源。換句話說,政府不能靠發證照賺錢。你繳的每一筆證書費、執照費,背後都該有一張成本計算的底,多數人從不知道自己其實有資格問這筆錢是怎麼算出來的。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1為規費收取的授權性規範,明定主管機關核發護理人員證書、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並將費額決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其性質屬規費法定原則下的使用者付費,費額受規費法成本回收原則約束,不得逾越行政處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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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師證書費為什麼要收?這筆錢進了誰口袋?▾
這是規費不是稅,屬使用者付費:你用到政府審核發證的服務,由你負擔處理成本,收進的是國庫或主管機關規費收入,並非承辦人,且依規費法有成本上限。
Q2護理師證書費、執照費可以拒繳嗎?▾
不繳通常領不到證書或執照,難以拒繳;但可對金額合理性提出質疑,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要求看成本計算依據。
Q3證書費是寫在法律裡的固定數字嗎?▾
不是,第55條之1只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真正數字在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標準,會隨成本檢討調整。
Q4規費和稅有什麼不同?▾
稅依負擔能力全民繳、用於一般公共支出;規費是使用者付費、只向用到服務的人收、且只能收回成本。
Q5執照遺失補發為什麼又要收費?▾
每次核發都對應一筆實際行政處理成本,補發是新的行政行為,依規費法可再收成本對應的費用。
Q6覺得規費收太貴可以爭執嗎?▾
可循行政管道質疑費額計算,引用規費法第10條成本核計與每三年檢討的規定,先繳保留收據再爭執最不耽誤領照。
Q7費額調漲需要什麼程序?▾
依規費法收費基準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調漲須有成本變動依據並重新公告,缺乏成本根據的漲價程序上站不住腳。
Q8規費法定原則是什麼意思?▾
政府向人民收費必須有法律授權依據,這是規費法定原則;第55條之1就是護理人員證書費、執照費的那個授權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規費 | 稅 |
|---|---|---|
| 性質 | 使用者付費,用到服務的人才繳 | 依負擔能力全民繳納 |
| 金額上限 | 只能反映行政處理成本,不得營利 | 依稅法稅率,無成本上限概念 |
| 法律依據 | 本條授權+規費法+主管機關收費標準 | 各稅法(如所得稅法) |
| 檢討機制 | 收費基準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 依稅制改革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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