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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55-1 條(證書費或執照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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