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55-2 條(本法修正前已立案之公會限期完成改組)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立案之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護理人員公會,應併辦理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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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2命省護理人員公會解散、全國聯合會於修法施行後四年內完成改組,是精省留在護理界的組織重整收尾條款。
Q · 精省後省護理人員公會怎麼了?
依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2,配合精省政策,已立案的省護理人員公會必須一併辦理解散,原本的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則須在九十六年一月九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法完成改組。這是強制性的組織重整時間表,不是公會自行決定要不要做,會員的會籍與權益在期限內由新組織承接。
白話解讀
民國八十七年台灣推動「精省」,省政府被虛級化,連帶一大票「省級」組織都得跟著走入歷史,護理界也不例外。這條就是那場行政瘦身留在護理界的收尾條款:它要求原本的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在九十六年修法施行後四年內依法完成改組,同時把已經立案的「省護理人員公會」一併辦理解散。對絕大多數第一線護理師來說,這條像背景噪音,但它其實決定了一件跟你有關的事:你每年繳的公會會費流向哪個層級的組織、你的全國性權益由誰代表、會籍如何在新舊組織間銜接。組織重整期間怎麼接軌,全看這條畫下的時間表。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2為配合精省(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的組織過渡條款:要求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九十六年修正條文施行後四年內完成改組,並命已立案之省護理人員公會一併解散,藉以消滅省級職業團體層級、收束會籍與財產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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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全聯會(改組) | 省公會(解散) |
|---|---|---|
| 適用對象 | 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 | 已立案之省護理人員公會 |
| 法律效果 | 限期完成組織重整、章程與理監事更新 | 強制解散並辦理清算 |
| 時間限制 | 修法施行後四年內 | 併同改組期程辦理 |
| 會員影響 | 會籍由改組後組織延續 | 會籍導入全聯會或地方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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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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