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55-3 條
- 1.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
- 2.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護理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護理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3.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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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3規定,外國人考取台灣護理師證書後,須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執業,違反相關法令者得廢止許可。
Q · 外國人考到台灣護理師證書,就能直接在台灣的醫院上班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3,外國人即使依中華民國法律考過護理人員考試、領有護理人員證書,要實際在台灣執行護理業務,仍須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許可,並遵守台灣護理與醫療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考試及格只是資格,執業許可才是真正能上工的通行證,違反者得遭廢止許可。
白話解讀
台灣護理人力長期吃緊,但你知道外國人也能來考台灣的護理師執照、合法在台灣執業嗎?這條開了這道門,門後卻有兩道關卡。第一關:外國人可以依中華民國法律報考護理人員考試,跟本國人擠同一張證照的窄門。第二關,也是真正卡人的地方:就算考過、拿到護理人員證書,要實際在台灣執行護理業務,還得另外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的「許可」,而且全程受台灣護理與醫療法令、公會章程約束。違反的話,除了依法處罰,主管機關還能直接「廢止其許可」,等於一紙收回你的執業資格。換句話說,考試及格只是入場券,許可才是真正能上工的通行證,兩者中間還隔著一道行政審查。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3為外國人在台執行護理業務的雙閘門規範:第一閘為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第二閘為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執業許可。取得許可後仍須遵守護理醫療法令及公會章程,違反者除依法處罰外並得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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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人可以考台灣護理師嗎?▾
可以。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與本國人擠同一張證照窄門。
Q2考過台灣護理師就能執業了嗎?▾
不行。還要另經衛福部執業許可,考試管資格、許可管准不准上工。
Q3外國護理師執業許可怎麼申請?▾
考過並領證後,依執業許可及管理辦法備齊學經歷、母國執照等文件向衛福部申請。
Q4執業許可會被收回嗎?▾
會。違反台灣護理醫療法令或公會章程,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Q5許可被廢止後還能救濟嗎?▾
可於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陳述意見階段才是成本最低的時點。
Q6外國護理師和外籍看護一樣嗎?▾
不一樣。外籍看護走就業服務法移工聘僱,本條是領正式證書的專業護理師許可制。
Q7外國護理師要不要同時辦工作許可?▾
通常要。執業許可之外,外國人工作另受就業服務法第46條管制,兩道關卡併行。
Q8母國執業多年的資歷能跳過考試嗎?▾
不能。前段資歷不能讓你跳關,仍須依中華民國法律考過考試再申請許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oreign_nurse | local_nurse |
|---|---|---|
| 資格取得 | 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考並領證 | 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領證 |
| 執業前置 | 另須中央主管機關執業許可(許可制) |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登記制) |
| 額外法令 | 另受就業服務法工作許可管制 | 原則無工作許可問題 |
| 資格收回 | 違反法令章程得廢止許可 | 依第6條、第9條撤銷或廢止證書、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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