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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護理人員法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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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
  2. 2.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護理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護理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3規定,外國人考取台灣護理師證書後,須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執業,違反相關法令者得廢止許可。

Q · 外國人考到台灣護理師證書,就能直接在台灣的醫院上班嗎?

不行,還要先取得衛福部執業許可才能上工。

依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3,外國人即使依中華民國法律考過護理人員考試、領有護理人員證書,要實際在台灣執行護理業務,仍須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許可,並遵守台灣護理與醫療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考試及格只是資格,執業許可才是真正能上工的通行證,違反者得遭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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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台灣護理人力長期吃緊,但你知道外國人也能來考台灣的護理師執照、合法在台灣執業嗎?這條開了這道門,門後卻有兩道關卡。第一關:外國人可以依中華民國法律報考護理人員考試,跟本國人擠同一張證照的窄門。第二關,也是真正卡人的地方:就算考過、拿到護理人員證書,要實際在台灣執行護理業務,還得另外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的「許可」,而且全程受台灣護理與醫療法令、公會章程約束。違反的話,除了依法處罰,主管機關還能直接「廢止其許可」,等於一紙收回你的執業資格。換句話說,考試及格只是入場券,許可才是真正能上工的通行證,兩者中間還隔著一道行政審查。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3為外國人在台執行護理業務的雙閘門規範:第一閘為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第二閘為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執業許可。取得許可後仍須遵守護理醫療法令及公會章程,違反者除依法處罰外並得廢止許可。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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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人在台灣考到護理師,是不是就跟本國護理師完全一樣了?

資格上同樣是領有護理人員證書的人,但執業這一關不同。本條規定外國人在台灣執行護理業務,必須額外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受護理醫療法令與公會章程約束,違反還可能被廢止許可。本國護理師執業是登記制,外國護理師多了一道許可制審查,這道許可才是能不能真正上工的關鍵。

Q2許可被廢止了,是不是這輩子都不能在台灣當護理師?

不必然。廢止許可是針對這一次的執業許可收回,屬行政處分,可在收到處分後30日內提訴願爭取撤銷;即使維持,將來符合條件時通常仍有重新申請空間,視違規情節而定。與其事後救濟,更划算的是在收到擬廢止通知的陳述意見階段就積極處理。

Q3外國人考到台灣護理師證書,就能直接在台灣的醫院上班嗎?

不行。依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3,即使考過考試、領有證書,仍須另經衛福部執業許可,並遵守護理醫療法令及公會章程後,才能實際執行護理業務。

Q4外國人可以考台灣護理師嗎?

可以。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與本國人擠同一張證照窄門。

Q5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3是什麼?

規範外國人在台執行護理業務的雙閘門:考試領證+衛福部執業許可,違反得廢止許可。

Q6什麼叫執業許可?

領有專業證書後,須再經主管機關核准才能執行業務的行政許可,是登記制以外的額外審查。

Q7外國護理師和外籍看護差在哪?

外籍看護走就業服務法移工聘僱;本條是領正式證書、走專業執業許可的外國護理師。

Q8外國護理師執業許可怎麼申請?

考過領證後,依執業許可及管理辦法備齊學經歷、母國執照、健康及良民證明等文件向衛福部申請。

Q9許可被廢止後怎麼救濟?

把握擬廢止通知的陳述意見窗口提出有利證據;遭廢止後於處分送達30日內提訴願。

Q10申請許可要準備什麼文件?

護理人員證書、學經歷證明、母國執照、健康證明、良民證明等,一次到齊避免退補。

Q11外國護理師要不要另辦工作許可?

通常要。執業許可之外,外國人工作另受就業服務法第46條管制,兩道行政關卡併行。

Q12外國護理師許可制 vs 本國護理師登記制差在哪?

本國護理師向地方主管機關執業登記即可;外國人多一道衛福部許可的實質審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oreign nurseLocal nurse
資格取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考並領證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領證
執業前置另須中央主管機關執業許可(許可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登記制)
額外法令另受就業服務法工作許可管制原則無工作許可問題
資格收回違反法令章程得廢止許可依第6條、第9條撤銷或廢止證書、執照

Foreign nurse

資格取得
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考並領證
執業前置
另須中央主管機關執業許可(許可制)
額外法令
另受就業服務法工作許可管制
資格收回
違反法令章程得廢止許可

Local nurse

資格取得
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領證
執業前置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登記制)
額外法令
原則無工作許可問題
資格收回
依第6條、第9條撤銷或廢止證書、執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保健師助産師看護師法(外国の看護師免許者の試験・業務は厚生労働大臣の認定・許可による)
韓國의료법(간호사 면허 및 외국 면허자 인정 관련 규정)
中國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外国护士执业另受认定)
德國Pflegeberufegesetz (PflBG) — Anerkennung ausländischer Berufsqualifikationen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 autorisation d'exercice pour les infirmiers titulaires d'un diplôme étranger
美國州別護理委員會執照制度(NCLEX-RN 考試 + CGFNS 認證,聯邦無統一法源)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60109 增訂)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外國人與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護理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護理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體例,將外國人及華僑應護理人員考試及其執業規範納入規定,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

(1081213 修正)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護理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護理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一、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廢止名詞
(096010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體例,將外國人及華僑應護理人員考試及其執業規範納入規定,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

(1081213 修正)

一、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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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理人員法第 55-3 條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理人員法第 5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護理人員法第 5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