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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護理人員法 第 55-3 條

  1. 1.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
  2. 2.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護理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護理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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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3規定,外國人考取台灣護理師證書後,須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執業,違反相關法令者得廢止許可。

Q · 外國人考到台灣護理師證書,就能直接在台灣的醫院上班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3,外國人即使依中華民國法律考過護理人員考試、領有護理人員證書,要實際在台灣執行護理業務,仍須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許可,並遵守台灣護理與醫療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考試及格只是資格,執業許可才是真正能上工的通行證,違反者得遭廢止許可。

白話解讀

台灣護理人力長期吃緊,但你知道外國人也能來考台灣的護理師執照、合法在台灣執業嗎?這條開了這道門,門後卻有兩道關卡。第一關:外國人可以依中華民國法律報考護理人員考試,跟本國人擠同一張證照的窄門。第二關,也是真正卡人的地方:就算考過、拿到護理人員證書,要實際在台灣執行護理業務,還得另外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的「許可」,而且全程受台灣護理與醫療法令、公會章程約束。違反的話,除了依法處罰,主管機關還能直接「廢止其許可」,等於一紙收回你的執業資格。換句話說,考試及格只是入場券,許可才是真正能上工的通行證,兩者中間還隔著一道行政審查。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55條之3為外國人在台執行護理業務的雙閘門規範:第一閘為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第二閘為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執業許可。取得許可後仍須遵守護理醫療法令及公會章程,違反者除依法處罰外並得廢止許可。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人可以考台灣護理師嗎?

可以。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與本國人擠同一張證照窄門。

Q2考過台灣護理師就能執業了嗎?

不行。還要另經衛福部執業許可,考試管資格、許可管准不准上工。

Q3外國護理師執業許可怎麼申請?

考過並領證後,依執業許可及管理辦法備齊學經歷、母國執照等文件向衛福部申請。

Q4執業許可會被收回嗎?

會。違反台灣護理醫療法令或公會章程,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Q5許可被廢止後還能救濟嗎?

可於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陳述意見階段才是成本最低的時點。

Q6外國護理師和外籍看護一樣嗎?

不一樣。外籍看護走就業服務法移工聘僱,本條是領正式證書的專業護理師許可制。

Q7外國護理師要不要同時辦工作許可?

通常要。執業許可之外,外國人工作另受就業服務法第46條管制,兩道關卡併行。

Q8母國執業多年的資歷能跳過考試嗎?

不能。前段資歷不能讓你跳關,仍須依中華民國法律考過考試再申請許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oreign_nurselocal_nurse
資格取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考並領證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領證
執業前置另須中央主管機關執業許可(許可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登記制)
額外法令另受就業服務法工作許可管制原則無工作許可問題
資格收回違反法令章程得廢止許可依第6條、第9條撤銷或廢止證書、執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健師助産師看護師法(外国の看護師免許者の試験・業務は厚生労働大臣の認定・許可による)
🇰🇷 韓國의료법(간호사 면허 및 외국 면허자 인정 관련 규정)
🇨🇳 中國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外国护士执业另受认定)
🇩🇪 德國Pflegeberufegesetz (PflBG) — Anerkennung ausländischer Berufsqualifikationen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 autorisation d'exercice pour les infirmiers titulaires d'un diplôme étranger
🇺🇸 美國州別護理委員會執照制度(NCLEX-RN 考試 + CGFNS 認證,聯邦無統一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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