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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5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
  2.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護理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護理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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