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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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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藥商登記者,其藥商種類及應載明之營業項目,應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2. 2.西藥販賣業者,由藥劑生駐店管理時,其營業項目應加註不販賣麻醉藥品。
  3. 3.藥商經營醫用放射性藥品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得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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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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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申請藥商登記者,其藥商種類及應載明之營業項目,應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西藥販賣業者,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