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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藥商登記者,其藥商種類及應載明之營業項目,應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2. 西藥販賣業者,由藥劑生駐店管理時,其營業項目應加註不販賣麻醉藥品。
  3. 藥商經營醫用放射性藥品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申請准後始得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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