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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27-1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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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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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0990107 增訂)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透過傳播媒體惡意散布虐待動物之影像,並將施虐行為再現者,納入動物保護法之規範,並增列罰則,以嚇阻此行為之擴散。   三、因此,特參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之規範,增訂本條規定。

(09901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透過傳播媒體惡意散布虐待動物之影像,並將施虐行為再現者,納入動物保護法之規範,並增列罰則,以嚇阻此行為之擴散。   三、因此,特參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之規範,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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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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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保護法第 27-1 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保護法第 2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保護法第 2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