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27-1 條(罰則)
快速跳轉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版
(0990107 增訂)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透過傳播媒體惡意散布虐待動物之影像,並將施虐行為再現者,納入動物保護法之規範,並增列罰則,以嚇阻此行為之擴散。 三、因此,特參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之規範,增訂本條規定。
- 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動物保護法 第 6 條條文
- 動物保護法 第 10 條條文
- 動物保護法 第 12 條條文
(09901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透過傳播媒體惡意散布虐待動物之影像,並將施虐行為再現者,納入動物保護法之規範,並增列罰則,以嚇阻此行為之擴散。 三、因此,特參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之規範,增訂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動物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