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化製場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 二、化製場或運輸業者之化製原料運輸車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三、化製場或運輸業者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化製場消毒設施與設備之設置、項目、消毒作業、契約應記載事項,或運輸車消毒設備、防漏密閉設備、合格證黏貼、查核、通報、化製原料裝卸、載運作業之規定。 四、船長或其職務代理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於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時,未詳記於航海日誌。 五、檢疫物之輸出人或其代理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檢疫。 六、違反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未依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核准之方式運送或銷燬廚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