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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有工會代表參加,其組織規程由社會部定之。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社會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原條文中「社會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勞動部」管轄。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有工會代表參加,其組織規程由社會部定之。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社會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原條文中「社會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勞動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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