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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
  2.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3. 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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