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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7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前二條所定應有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新安裝或換裝者,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規定之合格品。
  2. 前項合格品,指符合本法第七條規定,並張貼安全標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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