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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7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有爆燃性粉塵存在,而有爆炸、火災之虞之場所,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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