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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二 節 停電作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停電作業
  1. 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取下列設施: 一、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二、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 三、開路後之電路藉放電消除殘留電荷後,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且為防止該停電電路與其他電路之混觸、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或其他電源之逆送電引起感電之危害,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並加接地。 四、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或網加圍,並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有電部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有電危險區」標誌,以資警示。
  2. 前項作業終了送電時,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並於拆除短路接地器具與紅藍帶或網及標誌後為之。

雇主對於高壓或特高壓電路,用於啟斷負載電流之空斷開關及分段開關(隔離開關),為防止操作錯誤,應設置足以顯示該電路為無負載之指示燈或指示器等,使操作勞工易於識別該電路確無負載。但已設置僅於無負載時方可啟斷之連鎖裝置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