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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五 節 離心機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節 離心機械
  1. 雇主對於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2. 前項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雇主對於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

雇主對於離心機械之使用,應規定不得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