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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高壓電路或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為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引起感電之危險,在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六十公分以內之高壓電路者,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用防護裝備。但已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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