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於接近高壓電路或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為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引起感電之危險,在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六十公分以內之高壓電路者,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但已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法規規定,雇主使勞工在接近高壓電路或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必須在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六十公分以內的高壓電路上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以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而引起感電危險。在已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且無感電危險的情況下,則不在此限。該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9 條,其中可能包含相關案例或裁判書,用以說明在實際應用中該規定的具體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