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使勞工於特高壓之充電電路或其支持碍子從事檢查、修理、清掃等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 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並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應保持下表所定接近界限距離。 ┌─────────────────┬──────────┐ │充電電路之使用電壓(千伏特) │接近界限距離(公分)│├─────────────────┼──────────┤│二二以下 │二○ │├─────────────────┼──────────┤│超過二二,三三以下 │三○ │├─────────────────┼──────────┤│超過三三,六六以下 │五○ │├─────────────────┼──────────┤│超過六六,七七以下 │六○ │├─────────────────┼──────────┤│超過七七,一一○以下 │九○ │├─────────────────┼──────────┤│超過一一○,一五四以下 │一二○ │├─────────────────┼──────────┤│超過一五四,一八七以下 │一四○ │├─────────────────┼──────────┤│超過一八七,二二○以下 │一六○ │├─────────────────┼──────────┤│超過二二○,三四五以下 │二○○ │├─────────────────┼──────────┤│超過三四五 │三○○ │└─────────────────┴──────────┘ 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於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