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1條,在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防護具之選擇、防護具之使用、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呼吸防護教育訓練、成效評估及改善等呼吸防護措施,並作成執行紀錄,留存三年。如果事業單位的勞工人數達到二百人以上,則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并且據以執行;而如果勞工人數未滿二百人,則可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7款,雇主對於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雇主未提供必要的呼吸防護教育及訓練,違反了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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