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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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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下列呼吸防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 二、防護具之選擇。 三、防護具之使用。 四、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 五、呼吸防護教育訓練。 六、成效評估及改善。
  2. 2.前項呼吸防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二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1條,在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防護具之選擇、防護具之使用、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呼吸防護教育訓練、成效評估及改善等呼吸防護措施,並作成執行紀錄,留存三年。如果事業單位的勞工人數達到二百人以上,則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并且據以執行;而如果勞工人數未滿二百人,則可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7款,雇主對於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雇主未提供必要的呼吸防護教育及訓練,違反了相關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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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7-1 條規定:「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下列呼吸防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危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