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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3 條
雇主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於非作業期間,另採取上鎖或阻隔人員進入等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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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3 條,雇主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於非作業期間,另採取上鎖或阻隔人員進入等管制措施。根據法規,雇主有義務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並在入口公告相關規定以及在非作業期間採取管制措施。 參考資料: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雇主有義務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例如,某公司在施工期間未設置適當的護欄,導致工人墜落受傷,違反了安全衛生規定。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規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例如,某公司未經過相關合格培訓就讓工人操作危險機械,違反了安全衛生法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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