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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2 條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 一、作業有可能引起缺氧等危害時,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重要性。 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四、現場監視人員姓名。 五、其他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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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中可以找到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這項法規要求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而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2 條,當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這樣的法規要求雇主在作業場所入口公告注意事項,以便勞工能夠清楚了解作業場所的安全注意事項,並在可能危險的狀況下採取必要的措施。這表示雇主有責任確保勞工的安全,並提供必要的資訊和設施,以預防意外事件的發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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