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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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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且交付無僱傭之個人親自履行外送作業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 一、於事前告知外送作業工作者於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期間應確實使用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連絡機制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施。 二、評估交通、天候狀況、送達件數、時間及地點等因素,合理分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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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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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5-1 條規定:「事業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且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履行外送作業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