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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26 條

本規則規定之一切有關安全衛生設施,雇主應切實辦理,並應經常注意維修與保養。如發現有異常時,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要措施。如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喪失效能之必要時,應顧及勞工身體及作業狀況,使其暫停工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於其原因消除後,應即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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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6條,雇主應對安全衛生設施進行維修與保養,並且在發現異常時採取相應的補修或其他必要措施。如果需要臨時拆除或讓設施暫時失效,雇主應顧及勞工的身體和作業狀況,暫停工作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並且在原因消除後立即恢復原狀。這項規則的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因設施的異常而造成意外事故。 參考資料: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範例中,有提到雇主未對工作場所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和措施,導致勞工在工作中發生意外,因此根據本規則,雇主應有責任維修和保養設施,並且在發現異常時採取必要的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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