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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36 條(主管機關之查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察職業訓練機構及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
  2. 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對前項之查察不得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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