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之事業機構,應僱用一定比率之技術士;其業別及比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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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之事業機構,應僱用一定比率之技術士;其業別及比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為確保公共安全建立技術士證照制度,爰規定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業別如營建業、電氣承裝業、冷凍空調工程業等,其所屬事業機構應僱用一定比率之技術士。目前電氣承裝業、冷凍空調工程業等,已在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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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公共安全建立技術士證照制度,爰規定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業別如營建業、電氣承裝業、冷凍空調工程業等,其所屬事業機構應僱用一定比率之技術士。目前電氣承裝業、冷凍空調工程業等,已在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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