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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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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大學校院以上畢業程度遴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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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21122 制定)

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職業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

立法理由目前一般機構遴用技術人員,主要均係以學歷為依據,依本法政府既辦理技能檢定,用作測試技能程度,合格者發給證書,爰規定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技術士證者,得比照相當學校畢業程度遴用,以建立技能價值觀念,減輕升學主義壓力。

(1001025 修正)

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大學校院以上畢業程度遴用。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21122 制定)

目前一般機構遴用技術人員,主要均係以學歷為依據,依本法政府既辦理技能檢定,用作測試技能程度,合格者發給證書,爰規定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技術士證者,得比照相當學校畢業程度遴用,以建立技能價值觀念,減輕升學主義壓力。

(1001025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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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法第 34 條規定:「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訓練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