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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
  2. 技能檢定題庫之設置與管理、監評人員之甄審訓練與考、申請檢定資格、學、術科測試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技術士證發證、管理及對推動技術士證照制度獎勵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3. 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規範製訂、試題命製與閱卷、測試作業程序、學科監場、術科監評及試場須知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規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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