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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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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
  2. 2.技能檢定題庫之設置與管理、監評人員之甄審訓練與考、申請檢定資格、學、術科測試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技術士證發證、管理及對推動技術士證照制度獎勵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3. 3.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規範製訂、試題命製與閱卷、測試作業程序、學科監場、術科監評及試場須知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規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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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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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721122 制定)

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   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證照制度之建立,規定經技能檢定合格者謂技術士,並發給技術士證。

(0910514 修正)

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   技能檢定題庫之設置與管理、監評人員之甄審訓練與考核、申請檢定資格、學、術科測試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技術士證發證、管理及對推動技術士證照制度獎勵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規範製訂、試題命製與閱卷、測試作業程序、學科監場、術科監評及試場須知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規則定之。

立法理由勞工委員會為辦理技能檢定相關事宜,業訂有「技能檢定試題題庫設置管理辦法」、「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規則」、「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監場及術科測試監評規則」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等職權命令,其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授權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增列訂定上開辦法及規則之授權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721122 制定)

為配合證照制度之建立,規定經技能檢定合格者謂技術士,並發給技術士證。

(0910514 修正)

勞工委員會為辦理技能檢定相關事宜,業訂有「技能檢定試題題庫設置管理辦法」、「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規則」、「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監場及術科測試監評規則」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等職權命令,其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授權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增列訂定上開辦法及規則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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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法第 33 條規定:「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技能檢定題庫之設置與管理、監評人員之甄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訓練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