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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 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證照制度之建立,規定經技能檢定合格者謂技術士,並發給技術士證。
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 技能檢定題庫之設置與管理、監評人員之甄審訓練與考核、申請檢定資格、學、術科測試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技術士證發證、管理及對推動技術士證照制度獎勵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規範製訂、試題命製與閱卷、測試作業程序、學科監場、術科監評及試場須知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規則定之。
立法理由勞工委員會為辦理技能檢定相關事宜,業訂有「技能檢定試題題庫設置管理辦法」、「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規則」、「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監場及術科測試監評規則」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等職權命令,其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授權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增列訂定上開辦法及規則之授權依據。
為配合證照制度之建立,規定經技能檢定合格者謂技術士,並發給技術士證。
勞工委員會為辦理技能檢定相關事宜,業訂有「技能檢定試題題庫設置管理辦法」、「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規則」、「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監場及術科測試監評規則」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等職權命令,其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授權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增列訂定上開辦法及規則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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