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團體或事業機構,捐贈財產辦理職業訓練,或對職業訓練有其他特殊貢獻者,應予獎勵。
根據職業訓練法第38條,對特殊貢獻者之獎勵的規定,私人、團體或事業機構捐贈財產辦理職業訓練,或對職業訓練有其他特殊貢獻者應予獎勵。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為營業稅法第19、33條(82.07.30)以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82.07.16)。例如,在進行職業訓練時,若私人或團體捐贈財產或對訓練有其他特殊貢獻,根據法條規定應予獎勵。
私人、團體或事業機構,捐贈財產辦理職業訓練,或對職業訓練有其他特殊貢獻者,應予獎勵。
立法理由規定對辦理職業訓練有貢獻者予以獎勵。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對辦理職業訓練有貢獻者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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