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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輔導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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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38-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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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中央
主管機關
為鼓勵國民學習職業技能,提高國家職業技能水準,應舉辦技能競賽。
前項技能競賽之實施、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裁判
人員遴聘、選手資格與限制、競賽規則、爭議處理及獎勵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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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業訓練機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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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職業訓練之實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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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養成訓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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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技術生訓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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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進修訓練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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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轉業訓練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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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刪除)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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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職業訓練師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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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事業機構辦理訓練之費用 §2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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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輔導及獎勵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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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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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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