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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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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學習職業技能,提高國家職業技能水準,應舉辦技能競賽。
  2. 2.前項技能競賽之實施、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裁判人員遴聘、選手資格與限制、競賽規則、爭議處理及獎勵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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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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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1001025 增訂)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學習職業技能,提高國家職業技能水準,應舉辦技能競賽。   前項技能競賽之實施、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裁判人員遴聘、選手資格與限制、競賽規則、爭議處理及獎勵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舉辦技能競賽。此處所稱技能競賽係指「國家級」之全國性賽事,並未排除地方主管機關舉辦地區性賽事可能。   三、有關技能競賽之實施(包括技能競賽種類、辦理職類、次數、申請或委託辦理單位及參賽對象等)、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規定、裁判人員遴聘(包括各項技能競賽裁判長、裁判之資格、遴聘及職責等)、選手資格與限制(各項技能競賽選手資格、來源及限制規定)、競賽規則(競賽期間選手等人應遵守之規定)、爭議處理(成績異議及裁判人員違失事項處理)及獎勵(獎助學金與獎狀頒給額度及對象)等事項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裁判名詞
(100102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舉辦技能競賽。此處所稱技能競賽係指「國家級」之全國性賽事,並未排除地方主管機關舉辦地區性賽事可能。   三、有關技能競賽之實施(包括技能競賽種類、辦理職類、次數、申請或委託辦理單位及參賽對象等)、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規定、裁判人員遴聘(包括各項技能競賽裁判長、裁判之資格、遴聘及職責等)、選手資格與限制(各項技能競賽選手資格、來源及限制規定)、競賽規則(競賽期間選手等人應遵守之規定)、爭議處理(成績異議及裁判人員違失事項處理)及獎勵(獎助學金與獎狀頒給額度及對象)等事項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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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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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法第 38-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學習職業技能,提高國家職業技能水準,應舉辦技能競賽。前項技能競賽之實施、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法第 3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訓練法第 3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