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 一、警告。 二、限期改善。 三、停訓整頓。 四、撤銷或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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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處理: 一、警告。 二、限期改善。 三、停訓整頓。 四、撤銷許可。
立法理由規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按其情節,分別予以處分。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 一、警告。 二、限期改善。 三、停訓整頓。 四、撤銷或廢止許可。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規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按其情節,分別予以處分。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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