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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 一、警告。 二、限期改善。 三、停訓整頓。 四、撤銷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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